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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资料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资料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

组织于1983年确定,本文特意为大家收集了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资

料,一起来看看吧!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

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

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

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平安保障;有权获得

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

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根本的工

作目标。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

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

的组织,在一些兴旺国家相继出现。在此根底上,1960年,国际消费

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泼,许多开展中,有些

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

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

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平安消

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根本领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

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

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根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

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根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

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开展。

1985年4月9日,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那么》促各国

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

年参加国际消费者协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xx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1985年4月9日,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

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那么》。《保护消费者准那么》,是

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它分四局部46条,文

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

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当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在前

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那么所要

到达的目标和制定该准那么的一般原那么。其中,着重说明制定这套

准那么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以下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1、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平安不受危害;

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

掌握情况的选择;

4、消费者教育;

5、提供有效的消费者方法;

6、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

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时机。第三局部共36条,是该准

那么的主体局部。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当保护消费者利益的

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确保消费者的

身体平安,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该准那么在第三局部

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

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平安可靠。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

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

方面会有何种危险。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

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群众。政

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得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

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

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

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

内容。在该准那么的第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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