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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

求,引导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做优做强,建立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技术和管理创

新,提高产品研发和制造水平,提升产品性能和质量,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需求。

(三)国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汽车动力蓄电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产并为汽车产品配套

的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

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蓄电池。

本规范条件所指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包括单体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单体企业)和动力蓄电池

系统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系统企业)。

二、企业基本要求

(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并通过环境管理体

系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认证。

(七)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生产用地面积、厂房应与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

应。

(八)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2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年产

能力不得低于1千万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5百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得低于

10000套或2亿瓦时。

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蓄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九)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产品的安全性、一致性和循环寿命等方面制订不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

标准,并予以实施。

三、生产条件要求

(十)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及其所有权。

单体企业应具有电极制备、电芯装配、化成等工艺过程的生产设备设施,生产车间内配备必要的温度、湿

度、洁净度等检测和控制设施。

系统企业应具有适合批量生产的动力蓄电池系统装配流水线和规范化的工艺流程。

(十一)单体企业应至少具有电极制备、叠片/卷绕、装配、注液、化成等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

能力和在线检测能力,并具有单体电池分选等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系统企业应至少具有焊接或连接等成组关键工艺过程的自动化生产能力和相应的检测能力。

(十二)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等具有相应处理或回收的方案和措施,各类排放

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四、技术能力要求

(十三)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研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发设备,包括开发工具、软件、研发及测试设备、

试制设备等。

(十四)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

研究开发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涵盖企业产品开发的四个方面:新产品技术研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国内外同

类产品技术发展跟踪及企业标准制修订等。

(十五)企业应建立与汽车研发相适应的产品设计开发流程和技术管理体系,建立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

设计规范,建立产品开发信息数据库,并应具备以下研究开发能力:

单体企业应具有单体蓄电池的设计开发、生产工艺设计及产品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单体动力蓄

电池安全性、一致性等关键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系统企业应具有蓄电池串并联方式及结构、蓄电池辅助装置、蓄电池承载装置结构、蓄电池管理系统的设

计开发和测试验证等方面的能力,并具有系统安全性、一致性、可靠性等关键功能及性能的验证分析能力。

五、产品要求

(十六)动力蓄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见附1),并经质检部门授予汽车动力

蓄电池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

(十七)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六、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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