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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风险管理——客户业务控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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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

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2〕261号)相关要求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1.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22年12月1日起,银行

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

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

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者Ⅲ类户。银行

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

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22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

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

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

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者归并账户,或者采

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

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22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

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

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22年

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

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者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

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

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2.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22年1

月1日起,对于不法份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

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

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

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

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

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

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

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允许销户的声

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3.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

自2022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

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

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

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

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

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发布。

4.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

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

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5.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

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

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

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

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

等情况不清晰、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

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

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

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

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

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

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

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22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

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

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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