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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大调解”机制创新

当今社会不断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复杂。如果对基层社会矛盾不加

以重视和及时的协调处理,很容易使其演变为激烈的对抗性矛盾,从而引发更严

重的社会不良后果。调解作为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在中华民族“以

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基础上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阐述基层社会矛盾

的新特点,分析了大调解机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和长处,同时指出了

现行大调解模式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问题针对性、创新性地提出了完善大调解

机制的对策,以期探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调解机制,提高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冲突

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标签:基层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社会矛盾;多元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人们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有了很

大的转变,这些变化不仅带来了社会环境的改变,同时也激发了一些基层社会矛

盾。这些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例如征地拆迁问题、企业改制问题、

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当下的基层社会矛盾逐渐呈现出不同于

传统矛盾纠纷的特性,变得更为复杂化、利益化、多发化。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

基层社会矛盾,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所面临的问题。

一、基层社会矛盾的新特点

(一)利益性

现阶段的基层社会矛盾虽然表现形式多样,涉及到社会不同范畴,但究其本

源来看都离不开利益的主导。绝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矛盾主要来源于民生领域,而

民生领域的矛盾都源于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到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侵犯,自身的

合理利益诉求不能完整表达和恰当满足,从而导致的冲突和纠纷。

(二)复杂性

当今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矛盾并不是单纯地由某个因素导致,一个基层社会矛

盾纠纷的产生酝酿发酵可能是由于多种因素造成的,例如政治因素、历史遗留因

素、人为处理因素等,这使得现形势下的基层社会矛盾更为复杂棘手、难以处理,

对矛盾化解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近年来发生的基层社会矛盾不仅有

个体矛盾纠纷,群体矛盾纠纷也占了很大的基数,例如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

改制矛盾纠纷等,群体矛盾纠纷更容易造成矛盾尖锐化、激进化,进而演变成暴

力对抗事件。

(三)多发性

我国在经济迅速腾飞的同时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仍然显著,

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产业结构不合理、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经济发展与资源冲

突等各方面因素都影响着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各个领域的基层社会矛盾层出不

穷。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陈光金在“2016《社会蓝皮书》发布会暨中国

形势报告会上”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仍处于矛盾多发、频发阶段,根据社科院的

调查结果显示主要存在于贫富以及干群之间,以及劳动关系也有所加剧〔1〕。

二、我国“大调解”机制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模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机制、行政调解机制和司法调解

机制,这三个调解机制互相协调配合,构成了一个综合的、多元的调解平台。这

种大调解机制实质上是将不同部门的调解资源进行整合,并强化放大各部门调解

资源的整体效应。通过整合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这三种主要的群

众诉求表达渠道,当事人能够更简捷、便宜地寻求适合自身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防止矛盾纠纷积聚,使矛盾纠纷得到良好的化解效果。大调解机制作为一种联合

的调解机制,具有调解主体多元性、调解范围广泛性、调解手段综合性的特点,

在定纷止争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模式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待完善和成熟,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探究。

(一)人民调解机制

近年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

谓的人民调解,在201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中有了法律层次的定义,即“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

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带着充分的中国特色,其调解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人民调解

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定纷止争的群众性组织,因此人民调解的性质很显然带有群

众性。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一种建立在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

服务基础之上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性质也带有自治性和民主性〔2〕。

从实效作用来看,人民调解制度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处理矛盾、化

解纠纷方面具有及时高效的特点,可以用相对较短的时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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