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第四章 卫生监督主体.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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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卫生监督主体;一、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监督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卫生监督活动,并对此产生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卫生执法主体;卫生监督权力的确立即卫生监督主体的确立是由卫生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亦即卫生法规将卫生监督权授予什么机关,这种机关便具有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同时也就有了卫生监督的权力。;依法设立

职权法定

权责一致

具有相应能力;四、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卫生监督主体依法取得了相应卫生法规所设定的所有权力.

卫生监督主体所具有的权力仅限于各特定卫生法规所设定的权力,超越这个界线即为无效。;

它对同一监督事项的监督主体的确定均是单一的,即授予一种机关或单位以监督权,绝不授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机关或单位以监督主体的资格。

在同一法规中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监督主体。这是由于对同一客体的管理分解为几个不同方面,且由几个不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就其中某个方面,如卫生要求的遵守,是只授予卫生一个部门监督的,不会出现两个以上部门同对一个对象同一行为监督执行。;

卫生监督主体独立完成卫生法规赋予的义务,不能出现两个以上部门“齐抓共管”、“共同负责”或“一家牵头,其它协助”等等混钝不清的监督方式;

划清了上下级之间的责权关系。;卫生监督主体地位的不可改变性;

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由卫生法规确立的;同样,卫生监督主体的变更也必须通过法规的重新设定而变更。;卫生监督主体地位的有限性;

卫生监督主体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者也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五、卫生监督主体的职责;六、卫生监督主体的变迁;;第二节监督主体的组成;一、行政部门;;国务院;学校卫生监督科;;;;;;;;(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取消的职责;整合的职责;下放的职责;主要职责;;;;(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四)其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履行卫生监督主体职能的只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职能机构。

在中央一级,卫生部作为卫生监督机关,??履行监督主体职能的只是13个司局中的4个,即卫生监督司、疾病控制司、药政管理局和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在省级,作为卫生监督机关的卫生厅(局),只是其中的卫生监督处或卫生防疫监督处和药政处(局)履行卫生监督职能;

在地市级和县区级,同样也只是卫生局(处)中的卫生监督或卫生防疫和药政处(科、股)履行卫生监督主体职能;其它部门的卫生监督机关

鉴于历史沿革和当前的状况,有些法律、法规授权铁道、交通部门以卫生监督权,这些部门即设有卫生监督机关,依法从事本系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这些卫生监督机关也是构成我国卫生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卫生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

卫生监督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内部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分两大类型。;领导关系;指导关系主要存在于上下级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之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其它部门的卫生行政机关之间。

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的卫生监督机关对被指导的卫生监督机关有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权、指挥权。;横向关系;一、卫生监督员概念:

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聘任,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工作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与卫生监督机关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卫生监督是抽象的形式,没有卫生监督人员的存在。便没有卫生监督机关的存在;反之,仅有卫生监督人员而不组成卫生监督机关,则卫生监督人员也不能执行卫生监督任务。

卫生监督人员是卫生监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和履行者,是卫生监督机关行为的载体。;三、卫生监督员任职条件:;(二)不同类别监督员的任职要求;(三)卫生监督员的禁止性规定;四、卫生监督员的职责与行为规范;;;小结;案例;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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