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伙协议能算是合伙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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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合伙协议能算是合伙吗?

〖案情介绍〗

甲从某厂退休返乡后,决定利用曾在红星公司工作多年的优势,与村民乙、丙商量合伙开办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约定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三人起草了一份协议,但尚未签字。当年底,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利润5万余元,三人按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次年,因赶上农活忙季,人手少,台布出现质量问题,使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3万余元的经济损耗。红星公司要求甲、乙、丙赔偿,乙、丙称自己是受雇于甲,不能承担责任,于是甲向红星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不同观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如何认定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分担债务。有人认为因三方并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所以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合伙关系;有人认为尽管甲、乙、丙三人之间没有签订正式的协议,但是在第一次分配利润时是按照合伙协议办理的,因此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了,他们也应该按照合伙约定承担合伙债务。

〖评析〗

在本案中三人之间是否形成了真正的合伙关系呢?对这一点的判断将直接决定着是否仅仅由甲方独自一人承担全部债务这一问题。

什么是合伙?在民法中,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根据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且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一般认为,合伙包含合伙合同与合伙组织两方面的关系。前者是指确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者是指合伙人作为一个组织体,可以与第三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合伙的一个最为基本的特点就是各个合伙人共同享受经营的收益,并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首先应当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中应当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一旦合伙协议作出此种约定,就应当约束合伙人,成为承担亏损和分配利润的标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而合伙人事后又不能就盈亏的分摊达成一致意见,则应当推定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考察本案,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是三方当事人是否真正达成了合伙协议。我们认为,尽管三方当事人并没有正式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但其在前期作了一些约定,如甲出资1万元,负责联系业务;乙、丙各出资4000元,负责组织村民干活并进行技术指导。在后面的经营中也是按照这种约定实践的。尤其应当看到的是,在三人合伙经营的当年底,通过完成多批加工任务获得5万余元利润时,三人是按照他们的合伙约定比例进行了分配。因此,即使他们已经起草协议,没有正式签字,也应该认定他们通过口头约定的形式达成了合伙关系。事实上,法律也并没有强求合伙关系的形成一定需要通过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于事实上的合伙关系法律也是予以认可的。在认定甲、乙、丙三方形成了合伙关系之后,合伙经营过程中给购货方红星公司造成的3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应该如何分担呢?

对于合伙的债务分担,法律明确规定合伙人对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1款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在第39条又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是连带的无限的责任。无限责任强调了合伙人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而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合伙人全部清偿合伙债务。因此在本案中,红星公司遭受损失时,索赔不成而起诉,有权将甲、乙、丙任一人或全部作为被告。其单独要求甲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是有法律根据的。事实上在甲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以后其他合伙人乙、丙对债权人红星公司的清偿责任也随之消灭。

各个合伙人在合伙关系中,都是依据一定的份额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该份额通常都是由合伙合同约定的。在合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等确定其份额。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在合伙人内部按照份额重新分担责任,多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从本案来看,合伙人内部是存在着这种关于份额的明确约定的,事实上他们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分配赢利的。因此在分担债务的时候也应该按照这个比例。甲在承担全部的责任之后,他清偿的数额已经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他有权向其他合伙人乙、丙按份再行追索,要求他们向自己给付应承担的那部分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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