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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

作者:杨其军

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和重要内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

革经过十多年的摸索与实践,取得了显着的成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民事

证据制度的改革对于方式的公开、审判人员素质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

进作用.现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民事证据制度谈点看法.

一制订专门的民事证据法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深化的关键,是适

应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专家意见稿已通过各种途径对外

公布,征求专家和群众的意见.该草案的内容比较完备,既了国内审判实践

的经验,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制度,还涵盖了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虽然该

草案沿是专家意见稿,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草案的制订体现出我国对证

据立法的高度重视.民事证据法的最终制订与颁布必将为我国证据制度改

革提供依据,也必将促进审判制度的长足发展.

二健全举证责任制度以使举证责任落到实处

1、建立系统的当事人举证引导制度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院帮

助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引导”工作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人院通过

举证须知使当事人明确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序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后果.

针对各类案件不同的性质和特征,人民法院还应采取特别的,以便使当事

人充分了解和高度重视举证制度,充分行使举证的权利,切实承担举证的

责任.

2、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举证时效制度.鉴于我国现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

义存在明显的弊端,我国有必要采取举证适时提出主义,举证适时提出主

义节约了诉讼,有效避免了突袭诉讼,体现了诉讼效率和公开原则,应当以

立法的形式予以确立,使其与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形成配套机制,推

进我国庭审改革深入发展.对于举证时效临界点,笔者偏向于原则上规定

于一审庭审前,若当事人有逾期不能举证的合理理由,如不可抗力,法院无

理拒绝延长收集证据的请求等,属举证时效之例外情形,但法律应对例外

情形做出明文规定,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程序公正又

保证了整体司法公正.设立举证时效制度一是要明确当事人举证的期限,

当事人必须在该期限内举证而不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要

规定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该证

据将不被法院采纳,从而失去证据的证明力.只有明确全面的规定这两项

内容,举证时效制度才具有现实意义.

3、形成当事人取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为辅的证据调查机制.我

国的法律应明确界定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客观原因”以及法院根据“需

要”应当调取的证据范围,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严格限制起来,避免法

官随意调查取证.应明确规定法院不能依取权“主动”收集证据,而必须

经当事人,而且当事人申请必须写明“无力”和“无法”取证的原因,对

于该申请对方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驳回该申请.

同时应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不能的救济手段和途径,如当事人调查取证有

关个人和单位不予配合时,应给予当事人申请法律强制力的权力,或给予

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的处罚,确保当事人调查取证权利.法律应明文

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避免法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滥用职权或推

诿应承担的取证责任.

4、要建立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保障机制,在立法上规定当事人从对方当

事人及第三人处调取证据的程序.具体内容包括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申请的审查,申请被驳回时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发现调取书证、

物证的命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者的制裁等,使得当事人能切

实享有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三完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针对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

必须实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该制度的程序,使这一制度有法律依据和现

实操作性.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只是为了使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为庭审质

证作准备,也为了使法官熟悉案情,明确争议焦点,理清庭审思路,要使庭

前证据交换制度的目标明确,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审这两个阶段不能混淆.

法律还应明文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庭前不交换证据,该证据不

得当庭使用.只有这样,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和举证时效制度才能合理配置,

真正发挥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四完善质证制度

对于复杂和证据繁多的案件可不当庭认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质证的

范围和程序,以使质证规范化,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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