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旅游公司计划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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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旅游公司计划书(3篇)

成立旅游公司计划书(通用3篇)

成立旅游公司计划书篇1

旅游集团公司(暂定以下简称公司),是由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并授权经营国有旅游资产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隶属人民政府,就授权资产对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人民政府的授权和赋予的职责,对级国有旅游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保证其正常营运和保值增值。

人民政府拥有自然风光和人文景观等有形资源和冠名权、特许经营权、政策等有形、无形的两大资源,运用市场运作的办法、经营的手段,把资源变成旅游发展的资本来运行。积极引进外资和民间资本,实现以资源换资金、以景点换资金、以经营权换资金,充分挖掘民资民力。形成旅游线路的重要景区景点抓过来,对旅游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交由旅游公司经营和管理,实行灵活的政策鼓励社会融资和招商引资,以股份的形式参与旅游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以此解决资源分割、职能交叉、管理脱节、运行阻滞的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

一、公司与政府的关系

人民政府对公司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主要是:

(一)决定公司的设立,审查批准公司的公司章程。

(二)委派和更换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任命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决定其报酬和奖惩;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考核审定总经理人眩

(三)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或清算做出决定。

(五)审查公司的经营目标和重大投资项目,考核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决定奖惩。

二、公司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接受财政局和国资部门的监督管理;旅游业务接受旅游局的行业管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开发接受建设局、旅游局的规划管理;人事管理接受委组织部和人事局的指导;涉及文化、宗教、林业、农业、交通、国土资源、安监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执行,涉及到计划、劳动、环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宜,按国家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导。其他方面事宜,按一般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处理。

三、人民政府授权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

(一)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到内各风景名胜区形成的国有资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二)国家有关部门投资到我各风景名胜区形成并经同意和授权我管理的国有资产(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不纳入)。

(三)政府有关部门过去自办、直管的旅游性企业和投入的旅游性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

(四)人民政府拨给公司的资本金,人民政府授权投资旅游项目的资金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

纳入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包括旺业甸国家森林公园、王爷府博物馆(福会寺、咸应寺)、灵悦寺、龙泉寺、马鞍山国家森林公园。国有资产及相应的国有股权(含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和这些企业向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借款形成的资产)。通过对上述景区进行区域界定、资产评估、产权剥离,完成给予公司的有关授权手续。

以上级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由人民政府统一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其资产评估工作和相应的资产确认、授权手续,可根据公司的组建实际,分批进行。

四、公司的主要经营形式

公司的经营分两个层次,公司本身只进行资产经营和投资,其所属全资景区进行旅游经营、服务及旅游项目的开发。

公司进行资产经营的主要内容有:

(一)按照国家和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过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出让、置换、参股、公司制改造等方式,发挥现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二)进行重大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

(三)对与旅游相关的重要设施进行投资、参股。

五、公司的责任与权利

(一)公司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履行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时规定的各项责任,保证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维护人民政府作为级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贯彻执行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旅游业的各项方针、政策。

3.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独立占有和使用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

2.经人民政府批准,对授权经营的财产进行投资、出让、对外参股、控股、租赁、抵押等处置和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

3.公司对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即重大决策权、投资收益权和经营者选择权。

重大决策权主要是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兼并、收购、出让、控股参股、公司制

改造、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投资收益权主要是对投资的收益享有所有权、分配权;对所属企业实行财务监督和投资监督,审批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经营者选择权主要是对全资和控股企业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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