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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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为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建设,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民用建筑停车库及室外停车场所的消防设计。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环保等有关规定。

既有民用建筑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其消防设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且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

2.1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占用建筑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确有困难需要设置在建筑内时,应当按照本导则要求采取相应的防火技术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确定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a)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b)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c)不应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d)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如因条件限制确需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或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e)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远离明火、高温、潮湿和人员密集场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区域;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GB50016和GB50058—2014的规定;

f)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建造,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不应建设在修车库内,以及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在场所内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

g)不应设在上方可能有落物或因管道破裂泄漏液体的区域;

h)临近建筑物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远离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及设置窗户的外墙。

2.3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釆取防雷、防风、防雨、排水等措施,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

2.4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边界与其他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m,地上电动自行车停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m。

2.5建筑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车场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贴邻建设,且其防火间距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

2.6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与地面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当地面建筑与推行坡道的地面开口相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或推行坡道入口与停车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分隔时,其与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限。

2.7建筑物的人员出入口应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措施,并应设置警示标识。

3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级

3.1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3.1.1停车位数量大于200辆时,停车场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3.1.2停车场应划线限定停车场范围,停车位应分组布置,每组长度不宜大于25.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间距不小于2.0m的隔离带,或采用高度不低于1.5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3.1.3电动自行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应大于该停车场四周总面积的50%,开口区域总长度不应小于停车场周长的50%。当防雨棚四周开口面积不满足要求时,应按电动自行车库的相关要求执行。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3.2电动自行车库

3.2.1电动自行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2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7.0m。

3.2.3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定停放区域、充电区域和疏散通道区域。沿疏散通道双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2.6m;沿疏散通道单面布置停放电动自行车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3.2.4电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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