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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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

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篇1】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

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

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

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

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

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

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

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

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

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

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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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

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

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

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关于养殖场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

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

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

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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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

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

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

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

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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