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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遵守金融法规,

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地区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

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凌源市域内的金融机构购

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个体商户和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凌源市域内依法设立的政策

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

合作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服

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负责开展

凌源市域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采取措施,有效保护金融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银行及辖内金融机构,受理投(申)诉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必要时参照规范性文件,使金融消费纠纷得

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示,确保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前已知晓并

理解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

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拒绝金融消费者有关申请的,应当及

时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要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金融机构在收

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和滥用。

第二十条金融机构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做

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

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

机制,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对外公布投

诉方式,并在各经营网点显著位置将本机构和人民银行的申诉、举报电

话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回转金融机构办理的金融消费者投(申)诉

事项,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回转处理通知书》

之日起,对于情形简单的要求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形复杂的以不超过

30个工作日为限,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告知人民银行确

定,并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反馈办理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妥善解决与金融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充分听取金

融消费者的意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消费者处理

结果。并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人民银行。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遇消费者集中大规模投诉或投诉的事项涉及

众多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金融稳定的,应及时向人

民银行报告。

第二十条四金融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提高金融

消费者正确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

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领导、组织、协调、督促辖内金融机构做好保

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应当及时受理或提前介入可能涉及众多利益

或大规模投诉,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人民银行应当在辖内以适当的方式公开设立统一的申

诉、举报电话,便于金融消费者申诉、举报,以便集中受理,有效调查

处理。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受理下列金融消费者申诉事项:

(一)与金融机构办理人民币收付、假币收缴与鉴定、残损币兑换

等人民币相关业务的争议;

(二)与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卡、票据、账户、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

相关业务的争议;

(三)与金融机构办理国债发售、价格、兑付、收费等相关业务的

争议;

(四)与金融机构办理存贷款利率等相关业务的争议;

(五)与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外汇结售、汇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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