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核心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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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了深入加强企业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厂区道路交通安全行为,预防和降低厂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秩序井然,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国道路交通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在企业区域内通行车辆、行人、乘车人全部应遵守本要求。对违反本要求行为,任何人全部有阻止和汇报权利。

第三条企业下属各单位和相关方全部应该定时对本单位职员进行道路安全知识培训和教育,提升职员遵守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求自觉性。

第四条本要求所称厂区道路是指企业行政管辖范围内自建自管道路、厂房间通道、广场和停车场、车辆作业现场和其它可供车辆、行人通行地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车辆,是指在厂区内行驶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特种车辆和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能上道路行驶可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输物品和进行工程专题作业轮式车辆。

(二)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三)特种车辆是指叉车、铲车、吊车、槽车和其它履带式车辆。

(四)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管辖厂区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由企业对应部门登记立案,使用专门牌照机动车辆。

第六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各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相关方和在企业厂区道路通行车辆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标准。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八条企业安委会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制订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领导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企业安全环境保护处、生产管理处、综合办公室、物流供给处和水泥部负责核定进入厂区车辆总量,监督检验厂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交通安全管理绩效考评意见。

第十条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区域和门卫区域进出厂车辆管理,对停车区域给予标识,确保车辆进出、停放规范有序;生产管理处负责下达和实施企业指令,完善和维护厂区道路、交通设施、路线标识、警示标识等,协调中、夜班厂区范围内(包含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秩序;物流供给处负责全部运输原燃材料和产品运输车辆在厂区范围内(包含停车场)行车和停放秩序;水泥部负责站台周围车辆停放排队区域和装车区域秩序。矿山部负责石灰石拉运车辆在矿区内装车秩序和安全管理,立即维修上山道路和采场道路,确保道路安全通畅。在生产低碱水泥期间按质量要求做好配号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细化分管领域交通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厂区用车数量,根据要求办理车辆立案手续并和承运单位签署交通安全协议,合理安排行车时间和路线,并对承运单位车辆实施管理、考评。

第十一条企业各单位对分管区域、分管路段交通安全情况和本单位所属车辆、驾驶人员和职员遵章守纪情况实施监督检验、考评,并建立对应统计和档案。按期对本单位所属车辆按要求进行检审验和维护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安全环境保护处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培训,建立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资格档案,随时督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实际情况,有权检验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发生违章行为人员、车辆企业业务

第十三条在厂区道路通行车辆和行人必需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厂区管理各项要求,自觉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置显著标志。厂区道路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在道路上应该根据要求设置规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形成沟、井、坎、穴,在施工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加盖牢靠覆盖物,夜间须设置警示红灯或反光标志;完工后,须立即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需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驾驶车辆时,必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三)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及企业出入证。

(四)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人驾驶。

(五)不准驾驶和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车辆。

(六)未按要求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七)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车辆。

(九)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要求车辆。

(十)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或过分疲惫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一)车门、车厢没相关好时,不准行车,不得向车外抛物。

(十二)不准穿拖鞋或赤脚、戴耳机或耳塞驾驶车辆。

第三章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行为。

(十四)任何人不得在厂区内学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技术,不准驾驶机动车在厂区道路上试车。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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