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业优惠政策.pdfVIP

  1.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教育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减免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

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规定主要有: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各类学校、图书馆、幼儿园、托儿

所、哺乳室等占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

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

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与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

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四)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五)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对校办企业的减免税政策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所

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

得税。

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

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收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

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

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

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上述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七)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XX1月1日起,到20XX底以前,对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有关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是: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

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与

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

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

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1-12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XX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

(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

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

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

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与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

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

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

文档评论(0)

精品文档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从事一线教育多年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