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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摘要:在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连接着同一行业内部的会员、
行业与政府、行业与行业、行业与消费者等,行业协会的自律与协
调功能能够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因此,我国应该结合
实际,加快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步伐,完善我国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行业协会是指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同一行业的竞争者为维护行
业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一种非政府性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
的社团法人组织。行业协会是沟通政府和企业关系的桥梁和纽带。
尤其是在政府放权、营造”小政府、大社会”结构的过程中,中小
企业和相关产业为维护自身利益,要求有完善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提供渠道,及时反映诉求,规范市场行为,防范企业间的不正当竞
争,消除市场的无序和混乱,建立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秩
序。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国内外环境更为复杂,
挑战增多。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
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地区和一些领域社会
矛盾有所增加。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
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
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
务的合力”。因此,行业协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具
有重要的作用,应该尽快完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
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反映诉求、协调利益的作用,
以预防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我国行业协会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成立的法律依据就是《宪法》规定的结社
自由和《民法通则》有关社团法人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于1998年10
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至今,我国没有出台一
部关于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律。
在部门立法方面,1997年原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上报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商会与行业协会法(送审稿)》,考虑到立法条件不够成
熟,各方面认识也不一致,国务院没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该法
案。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行业协会因实践需要如
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各行业成立起来,对此,原国家经贸委就先出台
了一些规章:如1997年,出台的《关于选择若干城市进行行业协
会试点的方案》把上海、广州、厦门和温州四个城市作为发展行业
协会的试点城市;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
会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
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述规章,各个地方进行了行业协会立法的探索。如1999
年4月,温州市政府率先制定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1999
年11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
2002年1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同年10月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2002
年7月,佛山市颁布了《佛山市行业社会团体管理规定》;2002年
8月,福建省颁布了《关于促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3年7月,无锡市颁布了《无锡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条例》;2003
年10月,汕头市颁布了《汕头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等。
此外,在我国部分单行法律中,如1994年的《注册会计师法》、
1995年的《体育法》、1997年的《律师法》、1999年的《证券法》
等也出现了有关本行业协会的具体规定。
二、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市场规则范
围内运行,行业协会作为同一行业市场主体的组织者、诉求的集中
反映载体、与政府联络的纽带,其主体地位、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
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否则,就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我国的行业
协会尽管数量不少,但大多数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少行业
协会的工作停留在宣传、执行政策、收取会费层面上,没有真正起
到行业引导、行业治理、行业协调的作用;有的行业协会行政色彩
重,被人们形容为”二政府”;有些地方政府对行业协会管得太死,
使其无法有力地开展工作;有些行业协会在利益驱动下,从事损害
社会利益的行为,如哄抬价格,实施排他性措施以限制竞争等等。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效率低下、社会矛盾冲突易发、政府管理成
本增加。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我国行业协会立法存在问题。
1、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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