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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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集团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财政局、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结合本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及合资(合作)公司应参照本细则管理会计档案。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条:集团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集团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管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五条:集团财务部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集团档案归档制度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移交集团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二级公司未设立档案室的,应由所在单位在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档案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应当会同财务部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六条:立卷归档的会计凭证、帐簿、报告(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材料必须要完整、准确、组卷要整齐、规范,并按档案分类顺序编号。

会计档案的保管设备及档案装具要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档案室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集团主管领导及财务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面、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5年、25年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点站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细则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档案室会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集团主管领导及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鉴定小组和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集团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与正在建设项目有关联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也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存储会计档案的磁带、磁盘、光盘等磁性介质应与相关的纸质会计档案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由集团财务部派员协助终止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经集团财务部主管审核后移交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四条: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合并,其会计档案应由合并单位保管。

第十五条:集团下属二级公司子公司(即三级公司)撤销解散后,其会计档案应由主管公司接收、保管。

第十六条:集团驻外省、市、地区的企业因撤销、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其会计档案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移交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派员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本集团所属公司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境外公司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集团财务部及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10月10日起执行。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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