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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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

法。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方法全文内

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平安

监视管理,保证食品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展交易的食品消费经营者(以

下简称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违背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

品平安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总局负责监视指导全国网络食品

平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

品平安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

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平安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对

网络食品平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

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

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消费经

营者开展食品平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平安标准和食品平安知识的

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举报网

络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

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备案,获

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

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备案,

获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容许证、企业名

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

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

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平安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消费

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平安自查、食品平安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

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效劳停顿、食品平安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

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消费

经营者食品消费经营容许证、入网食品添加剂消费企业消费容许证

等材料进展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消费经

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

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络方式等信息进展登记,如

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消

费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的根本情况、食品平安管

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

食品的消费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

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

年。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

食品平安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

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展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平安违法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消费经

营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

效劳:

(一)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因食品平安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

公诉的;

(二)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因食品平安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

刑罚的;

(三)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因食品平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

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分的;

(四)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撤

消容许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分的。

第十六条入网食品消费经营者应当依法获得容许,入网食品消

费者应当按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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