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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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统一管

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保障医疗卫生单位与临时用工人员双

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

系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工是指聘用事业编制以外、

在我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各类临时性

工作的人员,包括聘用已退休人员。

第三条临时用工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因需设岗,聘用

已退休人员的必按照本人自愿、工作需要的原则从严控制。

聘用人数应控制在核定的用工计划内,并在录用编制内人员后

相应递减。

第四条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

择优的原则,根据不同岗位,确定相应用工标准。

第五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的单位,向

市卫生局申报用工计划(含聘用已退休人员计划,应单列),用

工计划经批准后,上报拟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待遇、用工

期限及基本情况(见附表),经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才能聘用。以

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用工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临时性用

工,由用工单位自行决定聘用。

第六条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用

工单位应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养老、医疗、

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在其每月工资

中扣除。

第七条临时用工聘用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2.诚实守信,爱岗敬业。

3.年龄男性58周岁以下,女性53周岁以下;聘用从事后勤

岗位的人员年龄在63周岁以下;聘用已退休的人员年龄男性64

周岁、女性59周岁以下,名医师可适当延迟。新聘用人员年龄

在18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从事后

勤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60周岁以下。

4.身体健康,并持有市级医院的体检证明。

5.医卫类临时用工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持有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执业资格证等。非医卫类临时用工可适当放宽学历条

件。聘用已退休人员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6.对新聘用的临时用工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所规定的试用期。

第八条医卫类临时用工人员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

超过2年。合同期满如表现突出,业务能力强,用人单位可根

据工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以书面

形式报经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确因工作需要聘用非医卫类临时

用工的,聘用期不得超过2年。聘用已退休人员的期限不得超

过1年。

第九条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大中专院校医卫毕业生,一

律不得聘用到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如本人要求到我市医疗卫

生单位实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实习单位同意并报市

卫生局核准,签定实习合同后可按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贴,实

习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已经聘用且满2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一律予

以清退。

第十一条对临时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和合同期间离开的人

员,用工单位及时上报市卫生局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实行科室承包,一律不准

以科室的名义招聘临时用工人员。

第十三条临时用工人员上岗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培

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

技术能力等。用工单位要根据临时用工人员的具体情况开展有

针对性的思想教育,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提高临时用工人员的

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素质,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单位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临时用工

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临时用工人员的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单位

的具体情况,制定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案,经公示后报

市卫生局备案,并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每年根据临时用工人员管理制度和

岗位职责,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

技术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卫生

局备案。

第十七条临时用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工单位

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考核优秀人员,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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