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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及
修改章程核准服务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审批条件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
2主体
建瓯市民政局
3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4审批条件或标准
4.1变更名称申报条件
4.1.1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4.1.2根据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并对变更名称作出决议。
4.2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条件
4.2.1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对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进行变更的;
4.2.1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4.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条件
4.3.1业务主管单位改变;
4.3.2业务内容范围必须与新业务主管单位相符。
4.4章程修改核准申报条件
4.4.1章程的修改内容必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相符;
4.4.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章程的内部程序。
4.5变更住所申报条件
4.5.1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改变;
4.5.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内部程序。
4.6变更开办资金申报条件
4.6.1开办资金改变;
4.6.2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变更开办资金的内部程序。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7要求
7.1申报材料
7.1.1变更名称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名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名称更名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变更后负责人及理事、监事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1.2变更法定代表人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表决程序的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盖上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1.3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的文件;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1.4章程修改核准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登记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章程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7.1.5变更住所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住所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载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新址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7.1.6变更开办资金申报材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提供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收取复印件1份);
变更申请书(自拟,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申请书内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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