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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市民之家服务中心
办事服务指南
事项:医师(含在华短期执业的外籍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执业注册许可
窗口:市卫健委窗口
医师(含在华短期执业的外籍医师、
外国医疗团体)执业注册许可
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外国医师在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服务部门
湘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以下简称卫健委窗口)受理,湘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审批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拟在由市卫生计生委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已下放的三级医院、中心血站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医师,在市卫生计生委申请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下列任一情形者,不予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
《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盖医院公章)或外籍(含港澳台)医师在内地(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近6个月内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变更的还需要提供《执业医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验原件,存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页纸上);
医师与拟聘主要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协议)或聘用证明等;
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含医疗机构名称、机构登记号、地址、邮编、诊疗科目);
获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内未注册、终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或者《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医师执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毕业证书原件;
外籍(含港澳台)医师来华注册还需提供: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公证);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公证);近3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外国医师入境签证,合法居留或停留证明。
办理流程
表格下载
申请人在卫健委门户网站
/下载管理下载表格,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卫健委窗口。
受理
卫健委窗口人员依据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章。
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应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后予以登记受理;网上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以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通知。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
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窗口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出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的,窗口人员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加盖行政审批章送达申请人。
审查
卫健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复核。
决定
卫健委在完成审查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注册、变更、多机构备案办理等操作;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准予办理通知书》。
结果送达
卫健委窗口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决定,出具《办结告知书》。
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咨询和投诉
现场咨询和投诉
咨询窗口为卫健委窗口。
投诉受理单位为湘潭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管理科。
非现场咨询和投诉
电话咨询和投诉
咨询电话为0731
投诉电话为0731
信函咨询和投诉
通信地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湘南路1号市民之家北栋3楼综合窗,邮政编码:411104。
网上咨询和投诉
咨询和投诉网址为:湘潭市政府网
/网上办事专栏/按部门办事/湘潭市卫健委/医师(含在华短期执业的外籍医师、外国医疗团体)执业注册许可。
进程查询
查询网址为:
/new/zxbs/default.htm
查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时间
湘潭市市民之家服务中心
办事服务指南
事项: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窗口:市卫健委窗口
医疗广告证明审核
服务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服务部门
湘潭市政府政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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