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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

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

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

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

时,公众人物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就已经荡然无存。

第三,隐私权和知情权都是公民的权利,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它是人作为自然人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利。而公众知情权是政治民主化后所赋予的作为社会人的权利,从价值层面来讲,隐私权明显高于公众知情权。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和他人隐私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更是道德社会的需要。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决不应该成为例外。

最后,关系到公共利益的隐私已经不再是隐私权了,那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还剩下什么?无非就是你、我大家都会有的小秘密、小癖好罢了,就是这些只属于自己的东西,竟然还要让位于不被限制的公众知情权,强制暴露到所有人的眼前,那么我想问在座各位,这样的公众人物,大家谁想当?

所以,我方坚持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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