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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协议
基金管理人: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TOC\o1-3\h\z\u一、前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
五、基金的备案 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1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
八、基金协议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
十一、基金的托管 1
十二、基金的销售 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
十四、基金的投资 1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1
十六、基金的财产 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1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派 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1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1
二十三、基金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二十四、违约责任 1
二十五、争议的解决 1
二十六、基金协议的效力 1
二十七、其他事项 1
二十八、基金协议摘要 1
一、前言
(一)订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以下简称“本基金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协议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协议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足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白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白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赚钱,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协议是约定本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献,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协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献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协议为准。本基金协议的当事人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协议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协议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自身即表白其对本基金协议的认可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协议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协议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或本基金: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协议或本基金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协议》及对本基金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2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23年6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23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23年7月1日起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23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23年7月1日起实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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