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渠道经销合同-韩束.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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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渠道2019版

【品牌:韩束品牌】

【渠道:电子商务】

【年度:2019年】

中国•上海

二零一九年

-1-/10

电子商务渠道2019版

甲方:上海束美化妆品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吕义雄

乙方:(若乙方为司,填写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名字;若乙方为个人,填写个人姓名

及身份证号)

司名称:北京北通四海电子商务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吕伟杰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店铺网址:/

合同签订地:上海市奉贤区

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月14日

签约提示:

1、本合同仅适用于电子商务渠道。

2、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当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详细阅读本合同条款;若有异议,协商变更,并在其它条款处明确。

4、除签署页外,本合同不得手写,不得留有空白处。

基于诚实信用和平等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

方以【购销方式】经销甲方化妆品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

1、乙方经销的产品为韩束品牌系列化妆品(具体品牌从下列品牌中选取明确)。

□韩束品牌□一叶子品牌□索薇娅品牌□吾尊品牌□时克品牌□红色小象品牌

2、乙方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渠道内销售该渠道对应的产品,不得将其他渠道的产品与本合同下

渠道产品混淆销售,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违约责任。

二、经销渠道

1、乙方经销的具体渠道为:1.2电子商务渠道(不含C店)。(具体经销渠道从以下所列渠

道中选取,在本处填入序号及渠道名称,并在下列对应渠道选项中完善经销渠道信息)

1.1电子商务渠道C店(即淘宝店,下同)

-2-/10

电子商务渠道2019版

1.1.1销售店铺ID:/。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新增店铺的,须将

新增店铺明细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确认后方可经销。

1.2电子商务渠道(不含C店)

1.2.1甲方授权乙方经销电子商务平台共计10家,具体为(每家平台后均须附平台网址):

见附件:《北通四海2019年度B2C渠道平台明细表》。若本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新增平台的,须将

新增平台明细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确认后方可经销。

上述渠道不含社交型电商渠道、日化精品店渠道(cs渠道)、连锁店渠道、百货渠道、电视

购物渠道、微商渠道、KA渠道、药店渠道、型录直销渠道、电话直销渠道、母婴店渠道、购物

中心(shoppingmall)渠道等;如乙方欲经销上述渠道,须另行与甲方协商达成书面合同或其

他文件。

2、乙方仅可在上述经销渠道及平台内销售乙方经销的产品,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乙方应承

担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的违约责任。

三、经销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供货价格

在合作期限内,甲方按照《网销产品目录表》向乙方供货,具体内容详见《网销产品目录表》。

甲方有权调整供货价格,但甲方负有通知义务,调整后的价格自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供货价

格均为含税价格。

五、进货方式

1、乙方首期订货金额(含税)不得低于RMB10万元,且必须于本合同签署后五日内向甲方

订货并付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取消市场支持且有权发展新客户或解除本合同。

2、乙方订货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呈报订货单。

3、乙方订货单以加盖公章的传真件或邮件形式为准。如甲方推广CMS订货平台并给予乙方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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