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保险知识宣传材料.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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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知识宣传材料:学生幼儿平安

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

条件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及幼儿,

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责任一、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以

下规定给付保险金: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

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

故保险金。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

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

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

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

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

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

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意外

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

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

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烧伤时,

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4、本保险意外残疾及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二、

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在保

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治疗发

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

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三、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责

任(可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

90日等待期的限制)因疾病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

给付保险金额全数,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四、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可选)在保险期

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90日后(经保险人同意后再次投保者不受本款

90日等待期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在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被保险人

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投保时

双方约定的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

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仍未

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保险责

任,其中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

起第30日止,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

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

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

所载对应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限。当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

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

之一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

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

害或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

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

制药品的影响;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

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

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

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七、被保险

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

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事故;九、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

猎、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

蹦极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十二、被保险人患有艾

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五、用于矫形、

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

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

假眼、假牙等)的费用;十六、被保险人体检、疗

养、康复治疗。十七、其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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