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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江苏省非车险市场健康发展,规范经营

行为,贯彻省政府下发的关于政府保险招投标文件要求保护

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

制,经江苏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江苏省非车

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9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

共同执行。

第二条各签约公司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法律、

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督促各辖属分支机

构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

管理和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本公约作为行业成员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

江苏省所有经营非车险业务的财险公司都有约束效力,各签

约公司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公约规

定的有关条款,均属违约。违约行为一经查实,违约公司自

愿按本公约“违约责任”在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并接受相应

处理。

第1页

本公约实施后,在江苏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财产保险公

司自成立之日起自动加入本公约并遵守公约的每一项约定,

在经营非车险业务时必须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自律约定

第四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报批、

报备保险监管部门的非车险条款费率的规定,严禁任意扩大

保险责任。应严格执行纯风险损失率表,严禁恶性无序的价

格竞争。

第五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非车险手续费

或佣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统一由行业协会中介手

续费结算中心结算。其中,企财险(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

险、财产险、财产一切险、财产利损险、机损险、机损利损

险)和建筑安装工程险(建工一切险、安工一切险)支付的

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人保、太保、平安三家公司不得超过实

收保费的15%,其余各公司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17%。

第六条非车险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各公司

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

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关于建立全省大型商

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的通知》

(苏保监[2007]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对省政府办公

第2页

厅下发的《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

保险招投标行为意见的通知》,要加强学习、宣传、沟通,

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相关材料同时报

送省行业协会备案

本公约要求报备的大型商业保险,是指保险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的非车财产险。

第七条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非车险业务承保

(包括直销、代理、经纪、招投标、共保、分保等各种展业、

承保方式)中不得在保险合同之外向被保险人及中介人提供

下列违背行业自律约定的附加优惠条件,变相扩大保险责任

或降低费率:

(一)不得以调整保额等为由进行非正常退费,变相降

低费率;

(二)严禁各签约公司赠送主险险种、取消或者减少免

赔额(率)等。

(三)不得对保险合同载明的分期交付保险费,在实际

操作中免除一期或多期应收保险费;

(四)不得以非正常赔款形式进行退费或以赔款冲抵保

费,变相降低费率;

(五)不得向被保险人或中介人支付各种名目的费用为

条件招揽业务;

(六)由江苏保监局、协会财产险委员会认定的其他违

第3页

约行为。

第八条各签约公司应加强对批单退费的管理,严禁以

批单退费形式套取资金进行各种违规支出。保费批退资金必

须全额以转账方式直接转至投保人同名(以保险发票投保人

名称为准)账户。

第九条各签约公司应将本公约内容上报总公司并做

好相关协调工作。今后凡在本省发生的非车险业务应按照属

地优先原则,首先由省内公司承保,对于外省公司在我省发

生的违约行为,将视为省内分公司沟通协调不当,将对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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