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模板】.pdfVIP

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模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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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

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水平,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运单,是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企业根据《办法》要求,通过使用“北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

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运单系统)填报并交

由驾驶人随车携带的电子形式的危险货物运单。

第三条我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按本办法使用

电子运单。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监督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电子运单。

第二章系统使用

第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运单制

作填报人员,并参加岗前系统使用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和定

期安全教育。

第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电子运单系

统统一派车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任务,派车时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对车辆状况及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并对

其审核内容真实性负责,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电子运单进行

派车。除不可抗力因素,企业未填报电子运单的,严禁安排

运输任务。

第七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维护和更新车辆、保险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

真实、有效。

第八条电子运单实行一车一趟一单,当趟有效。危险

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要求在电子运单系统中填报相关内容,

核对合格后生成电子运单,将电子运单派发至驾驶员手机客

户端。

第九条驾驶员应当按照电子运单载明的货物品名、日

期、装货地点、运输线路、卸货地点执行运输任务,并及时

通过手机客户端将接受任务、发车起运、到站卸货、返场收

车等运单状态上报至电子运单系统。

第十条每趟次危险货物运输任务完成后,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企业应对驾驶员和押运员执行本次运单情况进行核

实。经核实无异常情况的,方能结单安排下一趟运输任务。

第十一条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未按时上报

运单状态、未按电子运单设定的运输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及时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

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在执行运输任务过程中,遇到特殊或突发情

况,确需对电子运单内容进行调整、变更的,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企业要记录变更原因及内容。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

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电子运单设置的运

行线路应当遵守公安机关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相

关规定。公安机关审批核准运输线路的,应严格按照审批核

准的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电子运单

系统使用管理和奖惩制度,对驾驶员、押运员违反规定使用

电子运单的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应惩处。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账号实行

一人一号管理,不允许冒用、替用他人账号,系统账号管理

员应做好脱岗、离职员工账号暂停或注销工作,杜绝恶意使

用系统及人为篡改数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道路

运输企业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

管职责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企业电子运单系统使用情况、企

业许可资质及许可条件的动态符合情况、车辆技术状况、从

业人员资质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拒绝使用或未规范使用电子

运单的企业,按照存在安全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危险货物车辆随

车携带电子运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制作危

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按照《办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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