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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分析摘要:人工智能生成物基

于经济与文化上的必要性,需要知识产权法特别是著作权法上的

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人工智能

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区分为人类生成物与

非来自于人类生成物,前者中人类是主要的创作主体,该种生成

物类似于计算机衍生品,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权利归

属可以类推适用计算机衍生品的相关规定;后者中人工智能属于

独立的创作主体,从解释论角度出发,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和智

力成果要求可以认定其具有作品属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且

基于激励创作投资、促进创作作品市场发展等考量,应当将人工

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当然之后的买受人完全

可以通过约定在取得人工智能权利的同时一并获得其生成物的权

利。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可版权性;权利归属20__年,

人工智能生成物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首次对外出版。人工

智能生成物的出现从供应端改变了作品市场,对文学艺术作品的

创作与传播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著作权法希望通过赋予作品法

定专有权,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而改变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的

人工智能生成物,将对现有的著作权法产生深刻影响,人工智能

生成物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学术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

第1页共10页

保护展开激烈讨论,主要集中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版权性、权

利归属以及保护模式方面。本文主要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著作权法上的可版权性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三个方面

深入研究。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人工智能通过深

度学习技术可以创作出与人类创作作品无差别的生成物,同时创

作效率远远超过人类,其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经济与文化上的必要

性。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虽是由人工智能创作,但人类进行

的预设算法、规则、模板步骤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生起到了至

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的人类资本与劳动投入是不可忽略的。根据

劳动价值理论,人工智能生成物凝聚了劳动者劳动,完全满足劳

动财产论的内在价值,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如果不将与人类

作品无差别的生成物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这些“孤儿作

品”将大量涌入公共领域,打击创作者与投资者的积极性,损害

整个创作作品市场。另一方面,如果不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

产权法上的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会被肆意抄袭与传播,导致

生成内容的同质化,不利于行业竞争,无法发挥比较优势。同

时,人类创作作品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交易成本。如果人

工智能生成物不纳入知识产权法保护,其将不具有使用成本,作

为一

个理性的需求者,为了节约成本,往往会放弃人类创作作

品,选择没有权利限制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这将严重损害人类作

第2页共10页

者创作的积极性。并且人工智能生成物与人类作品具有相同的文

学艺术价值,人工智能生成物高产高效,增加了学习的机会,可

以提升全社会的文学素养。人工智能生成物也能突破传统人类思

维的局限性,拓展阅读者思维的深度与广度,激励人类创作者创

作出更具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促进整个社会的文化进步。

二、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上的可版权性鉴于人工智能生

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必要性与文化必要性,同时基于著作权

法激励作品创作与传播,实现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制度精神的考

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现实意义。人类创作作

品主要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同理,我们也可以通过著作权法

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加以保护,其法理基础在于著作权法上的可版

权性。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学术界争论颇多,主

要存在“人工智能生成物说”与“人工智能创作物说”。人工智

能生成物说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运用算法生成的

产物,并非创作的结果,没有体现创作者特有的思想个性,只有

人类创作的作品才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创作物说认为,人工智

能生成内容是人工智能独立完成的,其能否成为作品关键在于独

创性,是否符合“额头出汗”原则,而创作主体究竟是自然人还

是人工智能在所不问。事实上,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不

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不同类型,具体分析探

讨。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区分为两个类型:一是人类生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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