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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口岸货运现场进口商品提离口岸监管区标签技术整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深圳海关口岸货运现场进口商品提离口岸监管区标签技术整改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三十八条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第九十四条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前款规定的内容;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九条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四)《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九条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六)《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海关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海关总署。
第二十三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未取得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擅自转移、销售、使用进口饲料。
(七)《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四、实施机构:皇岗海关、沙头角海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深圳宝安机场海关、文锦渡海关、福田海关(进境一号道)、惠州港海关、深圳湾海关、大铲湾海关、莲塘海关。(以下称“口岸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收到企业整改结果监管申请且无需补充资料的,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结果名称:无。由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在口岸海关的作业系统中对检查记录及结果签字确认。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口岸海关允许企业申请提离。
口岸海关在向企业签发的《进口商品标签不合格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1)“整改方式”栏目中勾选“允许现场整改或接受企业申请提离整改”。
(二)监管区外整改场地条件。
1.企业在深圳海关辖区内设置用于标签整改且边界清晰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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