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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一、许可项目

下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

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

1.气瓶检验站。

2.锅炉水质监测单位

二、申请人须知

提交材料:

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概况说明(一份);

3、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一份);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6、人员资质证件(原件提交核实后复印件留一份)。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

第四十二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三十五条;《锅炉水处理监

督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第二十一条

许可条件: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管理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等安

全技术规范。

1

三、申请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复审申请书》(下载)

《福建省气瓶检验单位申请与批准书》(下载)

四、流程图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提交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二)受理(或者不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省质监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申请书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出《受理(或

者不受理)通知书》。

(受理)

(三)约请鉴定评审:申请单位根据《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

时限内约请有资格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四)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受约请后,评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

工作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实地鉴定评审,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包括实地

鉴定评审和整改报告确认)后,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提交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也可由申请单位提交送达)。

经实地鉴定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之内完成整

改,并约请整改确认。

2

(五)颁发许可证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省质监局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批准工作,在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决

定或者出具不许可通知书。

同意许可的,按规定批准程序颁发许可证。

五、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

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

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六、复查换证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

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

七、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如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应当填写《特种设

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下载)、《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

变更申请表的填写说明》(下载),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

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

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已取得的许可有

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

般不超过1年。

八、收费依据

3

1、《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

2、《关于重新审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

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5]费字233号)

九、除气瓶检验站和锅炉水质监测单位之外,其他特种设备检测

检验机构资格均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程序和要求(链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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