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2).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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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要点提纲

一.可能出问答题论述题的知识点

P61成文法公布(三点)及其意义

1.活动:

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法典的人)前536年郑国子产颁布的“刑鼎”。

公元前530年郑国邓析把法律(私刑)写在竹简上被诸侯承认的法典——竹刑。

第二次颁布成文法:晋铸刑鼎。前513年赵鞅,荀寅把范宣子写好的刑书写在刑鼎上。

2.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刑书的公布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肯定了封建剥削方式和地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具有进步意义。

(2)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对于破除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确立地主统治地位,建立新的统治秩序都发挥了作用。

(3)“礼治”和“法治”之争拉开了序幕。

P72《法经》内容、特点、影响

历史背景:魏文侯执政时期,任命李悝为相,进行了大规模的变法;李悝主持变法,颁布了《法经》。

李悝改革的主要内容:

a。政治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剥夺了奴隶主特权。李悝主张“食有劳而禄有功”。

b。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的政策。

c。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同时,李悝增强了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

d。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法经》的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第一篇《盗法》,是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

第二篇《贼法》,是惩罚杀人,伤人等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讯犯人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杂法》一篇,是对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者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减律,即《具法》一篇,相当于现在刑法的总则。

《法经》的特点:

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法经》的影响:

法经作为我国法制史上具备一定规模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其将诸种罪名和诉讼法的内容合于一部法之中,且容实体法程序法为一体的编纂方法,为后世所宗。对我国秦汉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事实上也是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的蓝本。

P103秦朝司法官的责任

1.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过失出入人罪)

2.故意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以“不直”论。

3.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故意出罪)

P110汉朝的法律形式

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是作为律的补充。“前主所是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即特殊的刑事法律。

比: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

比,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汉比的来源主要是得到认可的比较特殊的典型案例以及官府整理汇编的判例。

P120文景除肉刑(背景、内容、影响)

这是一次刑制改革,即刑罚制度的改革。

改革内容:汉文帝开始,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之后再次下令,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改革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P141春秋决狱内容及其影响

(名词解释)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情,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体现了儒家经义向法律的渗透,以逐步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也弥补了早已订就且指导思想大体未脱先秦法家思想的《九章律》等法律的不足。春秋决狱的主要倡导者是董仲舒。

春秋决狱的主要法律观:

a)原心定罪。这是最重要的原则。特别强调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b)“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意即君主的亲人和大臣不得有篡逆之心。

c)“恶恶止其身”。认为该只惩罚犯罪者本人,不可株连无辜者。

d)“亲亲得相首匿”。

春秋决狱的影响:汉儒以《春秋》改进法律,目的在于“以经术润饰吏事”,引礼入法,寻求经义和法律理性的结合,同时,以儒家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影响着司法实践,进一步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法制中的地位。春秋决狱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汉代以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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