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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执行异议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县

案号:(2014)潭执异10号

裁判日期:2014.07.01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湖南省湘潭县

执行裁定书

(2014)潭执异10号

异议人

委托人

异议人

异议人易正南

异议人

异议人

委托人宋军,湖南湘牵。

委托人人,湘潭县天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

法定代表人谢玉林

委托人

本院在诉、、湘潭县国发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国发公司)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根据的保全申请,于作出(2014)潭民一初43-1号民事裁定书,了国

发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以东鑫源楼的四套,冻结了国发公司的银行存款445373.91元,案外人胡

辉、、易正南、、认为我院的保全措施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

月24日组织双方听证,依法进行,现已。

异议人、、易正南、、称,的编号为030301、030303、030401、030402的房屋已

经由国发公司鑫源楼项目部给、、易正南、,冻结的银行存款445373.91元是买受人交纳的住房

按揭款和首付款,而且的保全裁定没有在法定时间内送达给,所以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

封,解除对国发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要求赔偿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的异议人的损失5000元,按照月利

率2﹪支付因冻结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至解除冻结时止。

异议人提交了如下证明其陈述的事实,1、挂靠协议,拟证明这个楼盘是个人开发的,只是挂靠在国发

公司名下。2、土地转让协议、国有土地房屋置换协议及调解协议,拟证明建设楼盘的土地是过来的,不是

国发公司的。3、书,拟证明的由异议人继承。4、三份商品房合同及收据,证明异议人胡

辉、、易正南与国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购房款。

申辩称,异议人和的合法财产都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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