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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一新罪名,标志着我国开始重视
打击违法收取非法债务行为,以此来弥补之前法律中相关规定的不足,并且为今后更
有力地打击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鉴于这一新增的罪名,其具体
的保护法益、构成要件、不同罪名之间的界限在应用时仍然不够明朗,因此,必须进
行深入的研究,以便更加准确地明确适用条件,同时就一些理论上的争议问题进行剖
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清楚、准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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