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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

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

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

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

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

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

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

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

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

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

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

门制定。

第十二条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

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

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

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

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

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

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

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

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八条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

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

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

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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