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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控制控顶距离,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最大、最小控顶距离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最大空帮时间。锚杆(索)支护巷道开掘后,应及时支护,禁止顶部锚索支护滞后和帮部支护滞后距离过大。
(三)开掘工作面遇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立即停工,由煤矿总工程师亲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四)原则上禁止在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区域,施工任何碉室
或增大巷道跨度。因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施工碉室或交岔点的,必
或增大巷道跨度。
因客观条件影响必须施工碉室或交岔点的,必
须提前开展地质探测或围岩窥视,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先期专门
论证、制定专项支护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施工。
开掘巷道在开挖碉室、巷道贯通和进出地质构造时,必
开掘巷道在开挖碉室、
巷道贯通和进出地质构造时,必
须提前进行锁口加强支护。设计喷浆的集中(采区)大巷开掘过程中采用锚网支护的,必须及时跟进喷浆,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
五、锚杆(索)支护必须按照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进行可锚性试验,确保锚固力满足支护强度需求,顶锚索必须锚固到稳定岩层,禁止将锚杆、锚索锚固在受水影响的砂质泥岩层或围岩破碎层位。锚固效果得不到保障的,必须采取架棚加强支护。
六、开掘巷道过断层、陷落柱、风氧化带、流沙层、破碎带及淋水区等地质构造,以及过空巷、采空区、应力集中区、交叉
点等应力复杂地段时,必须先探后治、先治后掘〃。对于自稳能力很差的围岩,应采取超前加固措施,围岩表面破碎地带,应采取喷浆封闭措施。特殊地质构造区、应力复杂地段,可采取减小支护间排距、加长骨架支护材料长度、喷浆、锚索梁、组合锚索、注浆锚索、架棚等措施加强支护,加强支护段要延伸至正常地段前后10米以上。严禁使用巷道支护构件起吊、吊挂重物。
七、炮掘巷道在爆破前后,必须加、修复工作面迎头
七、炮掘巷道在爆破前后,必须加
、修复工作面迎头10米
范围内的支护。
八、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及时进行有效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超循环作业。对临时支护不起作用、护顶面积不足且没有其它配套临时支护手段的,一律停工整改。
九、严把开掘巷道支护质量关,严格按照支护设计、作业规程规定的支护产品、支护参数、支护方式进行现场施工,严禁剪短锚杆、锚索进行支护和不按规定足数使用锚固剂行为,严禁随意降低支护强度。
十、严格支护施工质量检测验收,必须对锚杆、锚索等支护材料规格进行验收,施工过程中必须监督锚杆(索)孔施工质量、锚固剂填装数量、锚杆预紧力、锚固力、锚索拉拔力等关键环节。
实行支护质量可追溯制度,井下锚杆、锚索等隐蔽工程施工采用编号、”实名制〃管理。
十一.巷道维修.扩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维修.扩刷前,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开展维
修区域的地质与生产条件调查和评估,并制定专门维修及支护加固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与加措施。
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采取临时支护与加
措施。
(三)同一巷道内存在多段失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内逐段维
修,并采取措施保证人员撤退出口畅通,严禁分段同时作业,严禁跨失修巷道进行掘进或维修作业。维修倾斜井巷必须有防止肝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四)巷道维修必须坚持“先挑顶后刷帮、挑一排支一排“
原则,严禁一次性大面积挑顶,严禁同排同时进行挑顶刷帮作业。
(五)刷帮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先支护刷帮后暴露的顶板,
再从上而下及时支护帮部。
十二、在特殊地点(采掘工作面过空巷、构造、破碎带等)、特殊环节(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收尾、掘进工作面巷道开口、贯通及复合顶板区段、托顶煤开采、复采等)、特殊时段(停产停建前、复产复建前)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或安全监察专员现场跟班。在特殊地点施工作业或巷道维修、扩刷
时,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煤矿上级公司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十三、强化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按照风险研判、安全确认、施工作业、现场监督、问题整改和效果检验等闭环管理要求进行,严禁施工作业〃三违〃行为。
十四、严格执行矿压观测、监测制度,必须保证矿压观测监测设备安装符合规定、使用完好可靠,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处理。
十五、定期开展顶板风险辨识和顶板隐患专项排直治理,对现场地质构造、顶板压力变化、工程质量等方面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十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检直,加大执法力度。
(一)发现煤矿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顶板控制规
定和以上措施要求,未建立健全顶板安全管理体系,未落实相关责任、制度,未开展顶板风险辨识管控或未采取措施消除顶板事故隐患,未及时支护、空顶作业,矿压观测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三违行为等情形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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