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更好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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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更好保障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

随着时代的变化,现有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不能够完全满足妇女各方面维权

需要的现象日益显现。如何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仍需探索,现实中暴露的

新问题需要立法的回应,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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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严格禁止B超鉴定婴儿性别,加大违法鉴定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

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I:终止妊娠。

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人受到传统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怀孕后想方设法通过做

B超鉴别婴儿性别,并违反规定进行选择性引产,此举不仅极大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

康,而且极易造成性别比例失衡,不少个体诊所和乡镇医院管理上的漏洞助长了这

种风气的蔓延。针对这种情况,妇联部门应建议各地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全面清查整

顿,对私设B超机的诊所应坚决取缔,各医院、保健院、卫生院及其门诊部、计生

服务站,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严禁进行非医学要求的胎儿性别鉴定。建议立法部门

把禁止非医学鉴定婴儿性别纳入刑法体系,采用刑罚的手段加大打击力度。

2)保障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是一个难点问题。在一些离婚案件中,妇女对

家庭财产一无所知,家庭所有财产完全处于男方控制之下,而如今离婚财产分割已

不仅仅是住房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更多的是股票、债券等有价

证券。在夫妻离婚时既使女方提出分割财产的要求,但不能提供证据,往往使离婚妇

女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致使妇女依法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能力和应对现实生

活中出现情况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虽然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

理财产时应照顾女方的权益,但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往往难以把握。建议尽快修

改此条规定明确如何照顾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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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待完善。近年来,山于一方的过错而致家庭破裂的离

婚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这种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多数是女性)不仅身心受到

极大伤害,而且山此引发不少恶性案件,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

增加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

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制度

实施以来,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适用中还存

在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例如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下,第三者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

偿的义务主体?这个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明,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解释中却指出:“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

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匕这样实际上是排除了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承担。那么,第

三者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一是从侵权责任的特点来看,第三者同有过错

配偶实际上是实施了共同侵权的行为,那么作为被侵权人,其当然可以向两个侵权

人主张损害赔偿,而第三者既然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同过错配偶共同承担赔偿

的连带责任,除非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而不符合侵權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从社会

效果来看,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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