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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十九章执行总则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一、执行的概念、特点和意义(一)执行的概念及特点执行是指法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执行的主体较为广泛2.执行的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3.执行需遵守特定原则(二)执行的意义(1)执行可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既能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使其不再受到侵害,又能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改恶从善,重新做人。(2)执行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执行有利于加强对群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二、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种类与执行机关根据执行机关和执行程序不同,已生效判决、裁定大致可分为以下七类:(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裁定;(3)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判决、裁定;(4)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5)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裁定;(6)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裁定;(7)宣告无罪、免除刑罚的判决、裁定。《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1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以刑事诉讼法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程序作了特别周密、严谨的规定。(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二)执行死刑的主体和监督机关(三)死刑执行的停止与暂停(四)执行死刑的具体程序和要求1.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2.通知人民检察院3.选择执行地点、方法4.验明正身和询问有无遗言、信札5.执行死刑6.办理执行死刑后有关事宜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交付执行(一)交付执行的机关(二)执行机关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三、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一)执行机关(二)对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的考察监督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四、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ABC(一)管制刑的执行(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五、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裁判涉及财产部分是指:(1)罚金、没收财产;(2)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3)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4)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5)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涉财产的判决事项。罚金和没收财产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判处没收财产刑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六、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应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时,如刑事诉讼法无规定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当刑事部分的执行与民事部分的执行相冲突时,一般认为可先执行民事部分,即先支付民事赔偿部分,再执行没收财产或扣除罚金。
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七、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判决)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如果对被告人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也应立即撤销。人民法院在执行无罪、免刑判决时,应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还应该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及时恢复无罪公民的自由、名誉。如果该无罪公民依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人民法院应及时予以处理。对于免除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一、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一)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1.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与其他处理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某些法定情形出现时,暂时不采取在监狱或拘役所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的,由看守所或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将罪犯移交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罪犯仍会被收监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只是对执行监禁刑的暂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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