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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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

【制作依据】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书是依法有权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单位或个人请求国家专利行政管

理机关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文件。

一、实用新型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

的适合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发明一样同为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实质上,实用新

型是发明的一部分,只不过在技术思想的创作水平上略低于发明,故人们通常称之为“小发

明”。应当注意的是,实用新型是关于产品的一种技术设计方案,而不包括技术方法的设计。

例如,当初爱迪生发明的电话是手摇式的,送话筒和受话筒是分开的,后来有人在此基础上

把送话筒和受话筒组合在一起,对电话的形状、构造进行了改革,这种改革设计即为实用新

型。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

关于产品的内涵,各国大约有三种主张:第一,产品仅指动产;第二,产品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第三,以动产为原则,不动产的一部分如果能够独立成为交易的对象,也可解释为

“产品”。对于动产,各国立法及判例多采取肯定说。对于不动产,大多不将其视为实用新

型的产品。但有些国家,如日本则对产品的解释较宽,将不动产,如比赛场的形状、公路的

交叉立体,及船坞、井等不可移动的东西也作为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在德国,不动产和不

能移动的工厂、设备等,一般不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客体,但那些重量大、结构复杂的产品(如

推土机、船坞等)被解释为劳动工具或实用物品,可以得到实用新型的保护。我国台湾的专

利法虽然只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动产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在专利实务中又不同程度地

保护部分不动产。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局的有关解释,能得到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产品应限于具有立体

造型并能移动的固体产品。这样,研制实用新型的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无确定形状的产

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

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

牌等;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仪器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

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等;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图、

动线路图、液压线路图、逻辑线路图、工作流程图、平面配置图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

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等);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

结合的医疗器具等,都不能得到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1)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能够观察到的产品的外部形象,但必须具有固定的立体外形。包括大的

物体如机床、机器、船体、推土机及有浮凸的糊墙纸等。产品的形状仅限于立体造型,还是

立体与平面均包括在内,不同的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德国法律认为,产品的选型必须具

有立体形状,平面产品的形状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日本法律解释为,产品能否得到实

用新型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可供产业上利用”(相当于我国的“适于实用”),平面形状

只要符合条件,亦可给予实用新型注册。

(2)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即产品的结构,是指组件或者零件的有机联结或者结合。产品的结构不论是

内部还是外部,原则上应限于产品的机械构成,且为立体结构。化学构成不能成为实用新型

专利所指的构造。在德国,作为工具、设备或者实用物体的一个部分或者其中某一部分的附

件的电路,也可作为产品构造的一种而得到保护。产品的构造一般应为立体;但按日本的实

务惯例,线条、图形、标记的排列组合或色彩一类所谓平面的结构(如电话簿的索引栏、视

力检查表、铅字的排列及色彩等)也视为构造一种。另外,电路图也被解释为一种构造。

(3)产品的结合

产品的组合是指为了解决某一技术难题,达到某一技术目的,将原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

多数独立产品进行结合装设,成为一个单一独立的产品形态。结合与构造不同,构造是各零

件的有机联合,但各零件已丧失其原有的特征、效用及价值,成为一种因素融合在产品的构

造物之内。而结:合成的各组成部分不因结合而丧失其原有的特征、效用及价值。关于产品

的结合,一般划分为:产品与产品的结合、产品的形状与形状的结合、产品的构造与构造的

结合、以及产品的构造与形状等多种形式的结合。

2.实用新型必须适于实用

实用性是实用新型和发明取得专利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有些国家称之为工业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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