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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保护的责任”

论国际法上“保护的责任”

国际人权保护的要求促使了“保护的责任”理论的产生,该理论从提出至今十几年的发展过

程中,国际社会对此形成了一定的共识。然而,该理论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和不

干涉内政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很多国家担心该理论会成为某些国家干涉他国内政的一个借

口,是传统“人道主义干涉”的翻版。因此,恪守已经形成的共识,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明确

和完善规则,使该理论真正起到人权国际保护的作用,是各国应当努力的方向。

保护的责任人权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安理会授权

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发生了许多震惊全球的人道主义危机事件,特别是1994年发

生在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事件,对人类的良知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接着,1999年3月24

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以保护科索沃阿尔巴尼亚族居民的基本人权为由,对南斯拉夫联盟共

和国实施武装干涉,这场战争更是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尊重主权和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命题之

争。基于此,国际上出现了一种新的人权保护理论——“保护的责任”,引起广泛的关注和

讨论。该理论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由于其对国家主权以及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对

该理论形成的国际共识还非常有限。因此,有必要从国际法的角度对“保护的责任”的理论

进行分析并在实践中观察其发展。

一、“保护的责任”理论的发展历程

2000年9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科菲·安南在其《千年报告》中,直截了当地指

出:“如果人道干涉真的是对主权的一种令人无法接受的侵犯,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卢旺

达,对斯雷布雷尼查作出反应呢?对影响我们共同人性的各项规则的人权的粗暴和系统的侵

犯,我们又该怎样作出反应呢?”应安南要求,加拿大前总理克雷蒂安宣布成立“干预与国

家主权委员会”(InternationalCommissiononInterventionandStateSoverEignty,

简称ICISS)来推动“国际社会如何在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面前做出反应的

问题”的研究。2001年12月,该委员会正式发表其研究报告《保护的责任》,提出了“保

护的责任”的概念,对其内容、方法及影响进行了深入剖析。从提出至今,“保护的责任”

理论主要体现在四个国际文件中。

首先,即2001年12月加拿大“干预与国家主权委员会”在其《保护的责任》研究报

告,首次提出了“保护的责任”理论,认为主权国家有责任保护本国人民免遭可以避免的灾

难——大规模屠杀、强奸和饥饿,在有关国家不能或不愿意履行这一职责或其本身为罪犯的

情况下,国际社会则要承担起“保护的责任”。“保护的责任”主要包括三项具体的责任:

即预防的责任、反应的责任和重建的责任。该报告最具争议的一点,即国际社会在采取军事

干预时,若不能及时获得安理会授权,不排除有关国家或临时性国家联盟进行军事干预以应

对局势的紧迫性和严重性。

其次,2004年12月,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名人

小组”(以下简称“名人小组”)提交了一份题为《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同的责任》

的研究报告(AMoreSecureWorld:OurSharedResponsibility),在报告中,名人小

组基本接受了“保护的责任”理论,但对其进行了一些修改,认为可以避免的灾难还应包括

种族清洗和故意传播疾病,且军事干预须获得安理会授权。

再次,2005年3月,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第五十九届联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大自

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与人权》的报告(Inlargefreedom:towards

security,developmentandhumanrightsforall),基本继承了ICISS和名人小组的

观点,但同时也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将“保护的责任”范围限定在“种族灭绝罪、族裔清洗

和危害人类罪”,但仍然强调采取军事干预不能绕开安理会。

最后,2005年10月第60届联大会议通过了《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World

SummitOutcome,以下简称《首脑成果》),该文件再次确认了“保护的责任”,并将其限

定在“保护人类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的范围内。认为“保护的

责任”首先在于每个国家,保护本国公民是各国的首要职责,如果一国不能或不愿意保护本

国公民时,国际社会则要承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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