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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垄断!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困境下,如何破

局?

挑战: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困境

伴随着新一轮科技和产业革命,平台经济以一种创新的生产力组织方

式和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全球市值Top10企

业中有七家是平台企业。平台经济在带来创新和效率的同时,又因其

网络效应、数据驱动、跨界传导等特性催生了新的问题,其中,平台

经济对反垄断和竞争监管的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具有复杂性

()

相比于传统的垄断行为,数据、技术和新型的商业模式提高了识别和

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的新型垄断行为的成本。

首先,数据和算法的强强联合提高了平台企业实施垄断行为的能力。

例如,算法作为工具既能够便利价格合谋的达成,又能够提高合谋的

隐蔽性;又如,大数据和算法赋予了平台企业通过用户画像洞悉个体

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能力,“大数据杀熟”使得传统行业中由于信息不对

称而难以实现的一级价格歧视逐渐成为可能。

此外,平台企业特殊的商业模式易导致潜在竞争问题被忽视。平台经

济在多边市场开展竞争,针对一边的免费的竞争策略、高额的补贴在

初期常常被认为是有利于消费者福利,而其潜在的竞争问题则容易被

忽略;而对于初创企业的并购也常常因为未达到申报门槛或未能充分

考虑数据、技术等竞争要素而未受到充分的竞争评估。

另一方面,即使在充分认识到平台经济领域新型垄断行为的潜在竞争

损害的情况下,平台经济的诸多特性又使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

定、竞争影响评估变得异常复杂,竞争监管中关于干预不足与干预错

误的摇摆与纠结在平台经济领域尤为突出。

二反垄断事后监管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

()

正是由于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和认定的困难,平台经济领

域的反垄断监管呈现出明显滞后性。

一方面,由于传统的竞争政策在保护创新和市场效率的价值取向下未

能对高速发展的平台经济作出及时的反应,在某些领域,平台巨头已

经筑起牢不可破的商业帝国,并借助市场势力的“传导效应”以“自我

优待”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势力范围,加之平台经济具有较强的网络效

应和规模效应,资源、技术和用户愈发向平台巨头集中,从而形成了

较高的市场进入壁垒。以我国为例,平台经济典型领域已呈现高度集

中的格局,据统计,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游戏直播、搜索引擎、网

络音乐、网上外卖、电商直播等市场CR4均超过了90%,综合视

[1]

频、网约车、网上零售、娱乐直播等市场CR4也在80%以上。

[2]

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耗时较长,从垄断行为开始发生到最终救济措

施落地通常要经历漫长的周期,竞争损害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常常受到质疑。而对于那些已经根植于民众生活甚至成为一种新公用

设施的大型平台而言,事后监管和相应的救济措施是否足够有效也成

为了监管者需要考虑的重要议题。

对策:立法创新与执法深化

面对平台经济带来的新问题和挑战,全球主要经济体近年来对数字市

场的反垄断监管进行了持续的探索,已逐步积累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

经验。自2020年开始,全球范围内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政策和监管实

践显现出重大的变化的创新,监管者对于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市

场治理表现出更大的决心,对于应对平台经济竞争问题方面也开始变

得更有经验。

一欧盟:从铁腕执法到创新立法

()

欧盟对于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执法向来以铁腕闻名,过往曾针对个人电

脑操作系统、芯片、搜索引擎、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等领域的垄断行为

开出过多项令人瞠目的罚单,陆续在进展中的对于其他知名科技巨头

的调查也备受瞩目。但是,传统反垄断监管的滞后性确实掣肘有效的

监管和救济,个案处罚并未能实现其为本土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

政策目标。对于这一问题,欧盟的对策是:通过创新立法的方式直指

科技巨头,为其设定特定的义务,对其进行事前行为监管。

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两项立法提案——《数字服务

法案》和《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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