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规章制度章程_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说课材料.pdfVIP

家族规章制度章程_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说课材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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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规章制度章程_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说课材

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规章制定。

本章程是关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组织及其活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胡美

行、史喜亭、陈伦山、刘海山、徐英海、刘传文、赵柱恩、刘仍显、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享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资本经营为辅,形成“自主经营、自负

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对国有资产承

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接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行安全生产。

增加企业盈利。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公司名称: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第九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条经营范围

主营: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包括车、船、飞机),钢结构工程,水工建筑,电信、通讯、管

道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防水工程,电梯安装工程。

兼营:普通货物运输,渣土运输,房地产开发,机械租赁、维修,物

资租赁。

第^一条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

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十三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股东出资和股权转让条件

第十五条股东以国有资产评估后的净资产和货币出资,按规定的时间

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第十六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

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

股权,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

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自然人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股权

不得转让。离任时,可依法持有或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转让。

第二十条经按法律程序、公司章程产生的新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其自然人股权,可由大股东转让。出资比例,与法定的出资额度

相等。转让价格,每股应按当期的价格额度转

让。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按股权比例分得红利;

(三)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

会计报告;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六)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按股权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股东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积极支持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经济

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以其所持股权承担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六)股东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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