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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一览表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

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

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

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

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

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

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

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

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

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

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

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

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

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

据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

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

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

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

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

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

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

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

的特权。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

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

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

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

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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