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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篇一:广播电影电视防火规范
12广播电影电视工程防火
12.1建筑分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
2.0.1根据广播电视工程建筑的规模和服务范围大小划分为
四级:一、中央级;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三、市(含省辖
市、地区、盟、州)级;四、县、旗级。
2.0.2广播电视建筑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
难度等进行分类,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广播电视建筑分类表2.0.2
注:高度超过24m和低于24m的建筑分类,应参照《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建筑分类执
行。
2.0.3一类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建筑物的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YJ58—88
1.0.3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特大型:
1201座以上,大型:801—1200座,中型:501—800
座,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
多观众厅。
1.0.4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
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
丙等25-50年;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
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三、视听设施:甲等宜
设置立体声。
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
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
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7.1.2电影院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第1.0.4条的规定,
但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2.2广播电视中心
《广播电视工程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YJ33—88
3.1.1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下的演播室、录音室的
屋顶承重构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构件。标
称面积超过400m2时可采用金属承重构件,但必须加防火保护
层,使其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3.1.2演播室、录音
室最多工作人数超过30人时,应设两个门;最多工作人数不
超过30人时,可设一个门。
3.1.3演播室、录音室门的数量和净宽应符合表3.1.3的
规定。
门的数量和净宽表3.1.3
3.1.4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的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导演室、灯光控制室等技术房间通向演播室的工作门,如
设在防火墙上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
二、演播室的门及其与控制室的联络窗,如设在防火墙上时,
其耐火极限应不小于1.2h。3.1.5演播室的灯栅架、中
间天桥等应采用金属材料,人行检修通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3.1.6裙房与高层主体建筑贴邻处的墙体应为防火墙。裙房
与高层贴邻处屋顶的水平距离在4m以内应无天窗,且裙房屋
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与裙房屋顶贴邻处的高层建筑可
设采光窗。
3.2.1油浸电力变压器一般应设在裙房专用的变压器室内。
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底层靠墙的部位,并在外墙上开门。二层有
其他房间室,变压器室外门、窗的上部应设有宽度不小于
1.0m的防火挑檐。变压器室通向主建筑的检查门,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小于1.2h的防火门。采用干式变压器室,变压器室
的布置不受上述限制。
变压器室的其他防火要求应按现行电力设计规范执行。
3.2.2建筑物内所有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
电线路应设金属套管、金属线槽或设在金属梯架上;二、机
房内设备的电源线、控制线,可安装在电缆沟或电缆吊架上;
三、穿越防火墙、播音室、录音室和演播室以及其他重要的技
术房间隔墙的电缆管(沟)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堵实;
四、播出节目用的演播室和标称面积在400m2及400m2以上制
作节目用演播室,室内电缆应采用阻燃电缆或其他经过阻燃处
理的电缆。其他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内用的电缆宜采用阻
燃电缆或经过阻燃处理的电缆;
五、演播室灯光设备,应单独设供电回路。3.2.3下列部
位应设事故照明:
一、标称面积在150m2及150m2以上的录音室、播音室;
二、标称面积在120m2及120m2以上的演播室;
三、上述房间的疏散走道、楼梯间、自备发电机室、配电室、
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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