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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管理制度

孕产管理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

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孕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

家。

孕产管理制度1

一、产科依法服务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产科质量,保护母婴安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

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助产技术的准入制度。对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违法服务的,依

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助产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逾期不校验助产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继续从事助产技术

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

证部门依法吊销助产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四)非法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查处。已取

得医师资格未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擅自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

查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取得助产资格的个人,在未取得助产执业许可的医疗机

构和非医疗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六)产科助产技术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或者《护士执

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产科应将取得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执业许可证》挂在产科明显处。并将取得助产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产

科对外公布,以接受监督和供孕产妇知情选择服务,未取得资格的人

员只能由有资格的人员带教见习,不能独立施行助产技术服务。

二、村级妇幼保健员的管理制度

村级妇幼保健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的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只从事

孕期保健,护送产妇住院和产后访视母婴的保健工作,村级妇幼保健

员不得违法开展家庭接生。原家庭接生员转变为村级妇幼保健员后仍

违法接生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制度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江苏省(出

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严格把好发证

关。每个接产机构不但在孕妇学校,而且医务人员要在产前保健时要

认真进行宣传。每个单位都要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大力宣传《出生医

学证明》使用的重要意义,公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程序。从每个

新生儿出生后就要认真发放好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提高《出生

医学证明》的使用率,并用电脑认真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

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

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

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江苏省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范》和《江苏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

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

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江苏省

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

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

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

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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