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款项1-救助报酬——优化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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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款项(一)《海运业务与海商法》

目录01救助款项定义02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03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01救助款项定义

救助款项定义我国《海商法》第172条救助款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任何救助报酬、酬金或者补偿。救助报酬:被救助方因救助方的行为而向救助方支付的款项。

救助款项定义我国《海商法》第172条酬金: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特别补偿: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法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02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多人救援协商成功各救助人之间救助报酬的分配,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承认,实施救助的一方同样有权请求救助报酬。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姊妹船之间的救助,救助方是否有权请求报酬?两船都是独立的船舶涉及不同的船舶保险人,如果船上有货物,还可能涉及不同的货物保险人,救助报酬最终可能由各保险人承担,并非一定由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承担。

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都承认,实施救助的一方同样有权请求救助报酬。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对于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姊妹船之间的救助,救助方是否有权请求报酬呢?两船都是独立的船舶同时参加救助的船长、船员有权分得报酬的一部分,这种权利不因被救助船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而被剥夺。

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当事人救助报酬请求权的债务人被救助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所有人。被救助船船舶所有人不享有责任限制,这是国际公约和多数海运国家一致接受的。

03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通常遵循三个原则:1.救助报酬的金额不应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过低会打消救助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海难救助的实施过高可能导致遇险人为了选择救助人而拒绝及时救助,从而错过最佳救助时机。不适用于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以及雇佣救助。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获救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其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救助报酬的金额不应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2.救助人有过失,救助报酬予以扣减、限制,甚至取消适用于由于救助人本身的过失,以致必须救助,或者救助人有盗窃、隐藏被救助财产或有其他欺骗行为。我国《海商法》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更加困难的,或者救助方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案例在1971年,日本的“东城丸”油船在波斯湾沉没,该船所有人与荷兰一家救助公司签订劳氏救助合同。潜水员用电光枪将铆钉打入船壳时,因油船内有可燃气体未排净发生爆炸,损失33.1万英镑。最后,法院判决救助公司需赔偿损失

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救助报酬通常都以金钱支付,数额应由救助方和被救助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我国《海商法》和《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均规定,双方在确定报酬金额时,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3.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

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救助方的救助成效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有时,在实施救助作业之前,当事人就已约定了报酬金额,因为该数额是在紧急情况下约定的,难免出现不公平或对客观形势估计不足的情况。3.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为保护被救助方的利益,有时也为保护救助方的利益,各国海商法和国际公约都有规定,最后通常由相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重新确定救助报酬。3.鼓励海难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报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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