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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体系,保护保险消

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银保监

会制定了《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开发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

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普通

型人身保险产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提

取责任准备金。

二、《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

〔1999〕90号)及《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

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33号)

同时废止。

2020年1月21日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普通型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保险金额

二、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

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的比应符

合以下要求:

到达年龄比下限

18-40周岁160%

41-60周岁140%

61周岁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是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

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

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三、对于保额递减的个人定期寿险,上述比使用保

险期间内的平均死亡保险金额计算,平均死亡保险金额按

照保险期间内各保单年度死亡保险金额的算术平均计算。

第三部分保险费

四、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应当符合一般精算原理,

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

五、保险公司厘定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一)预定利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产品,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

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

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

(二)预定发生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以公司实际经验数据

和行业公开发布的经验发生率表等数据为基础,同时考

虑未来的趋势和风险变化,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

率。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

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

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

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

比。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普通型人身保险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业务类交费方定期寿险、终身寿险、

年金保险两全保险

型式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期交16%18%35%

个人

趸交8%10%18%

期交10%/15%

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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