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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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合同管理,防范单位合同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o法律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订立履行合同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合同;

(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

(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

(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合作合同。

第四条单位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县法制部门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县性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规范。

县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的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确定承办部门。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履行职责部门或者县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承办部门;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承办。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o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

(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制度配套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第十条本县推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二)国家省没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县针对常用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合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县法制部门组织制定。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法制部门会同合同承办部门起草。以县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各部门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法制部门确定一个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

第十二条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o合同法合同法律风险,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为原则。

第十三条县政府工作部门起草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县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草拟稿;

(三)与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材料;

(四)部门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法制部门可以要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县法制部门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者委托其承办。

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由县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布,不得使用。

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章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方式确定行政机关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起草行政机关合同时,应当使用行政机关合同示范文本。

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县政府批准签订的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统称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起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合同由各部门自行起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项目进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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