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救助国际公约-1910救助公约——优化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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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一)《海运业务与海商法》

1910年救助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海难救助的国际立法遇险物自由掠夺时代:古代法律对遭遇海难的船舶或货物并没有什么保护性的规定,任凭强者自由掠夺。占有遇难物时代:中世纪,欧洲沿海各国,为增加收入,认为对遇难物享有占有权,但只准各国诸侯公开占有,禁止民众自由掠夺。

海难救助的国际立法禁止占有遇难物时代:12世纪《奥列隆惯例集》问世以后,不仅禁止对遇难物自由掠夺,而且逐渐禁止诸侯的公然占有。到了15世纪,各国法律均对遇难物占有权加以否定。奖励海难救助时代:直到法国路易十四的《海事条例》设有对遇难物的救助给予奖励的规定,开辟了海难救助法律的新纪元。1910年救助公约

海难救助的国际立法直至《1910年救助公约》的签订,海难救助的国际立法终于进入了国际统一时代。1910年救助公约

《1910年救助公约》全称是《1910年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该公约于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三届海洋法外交大会上通过,1931年3月1日生效。它明确规定了海上救助人和被救助人的权利、义务和海上救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中“无效果,无报酬”以及“无偿救助人命”两条重要原则为各国所接受。我国虽然没有参加该公约,但是承认其主要原则和精神。1910年救助公约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对遇险的海船及船上其他财产和客货运费的救助,以及海船和内河船相互间的救助,而不论救助发生在何种水域。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或专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1910年救助公约

救助行为有效果,可以获得公平的报酬。救助没有效果,则无权要求任何报酬。在任何情况下,所支付报酬的金额,都不得超过被救助财物的价值。2.“无效果,无报酬”原则1910年救助公约

3.救助报酬的请求权被救助船舶合理地拒绝仍参与救助工作的人,无权要求任何救助报酬;拖船对于被拖船或其货物的救助,无权要求救助报酬,除非施救行为已超出拖带合同的。1910年救助公约

4.救助报酬的确定救助报酬的金额由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决定。有多个救助人的,救助人之间分配报酬的比例,也同样处理。依船旗国的法律办理。即使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应给予报酬。1910年救助公约船舶所有人、船员间分配

遭遇危险情况下订立的任何救助协议,经当事人一方请求,如法院认为协议的条件不公平,可以宣告该协议无效,或加以变更。5.对协议的修改1910年救助公约公约第7条规定

1910年救助公约6.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因素救助获得效果的程度救助人的努力与成绩被救助方面临危险的程度救助工作所用时间、所耗费用及所受损失救助人所冒责任上的风险和其他风险被救助财产的价值等

7.救助人命的义务海上发现遭遇生命危险的人只要对其船舶、船员和旅客不致造成严重危险,船长都必须施救。船长救助人不得向获救人员索取报酬,但可以从船舶、货物及其附属品等救助者所获得的报酬中取得公平的分配份额。1910年救助公约

8.诉讼时效公约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的时效为2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该时效可依受诉法院地法中止或中断。1910年救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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