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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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书

声明: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重要特点,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该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派是不拟定的。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的定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派的保险产品。

分红保险的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的,兼顾短期市场机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与红利分派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协议,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假如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本公司红利分派采用钞票红利的方式,分派的红利按照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本公司红利分派遵循公平、灵活、长期稳定及可操作原则。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拟定红利分派方案。

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

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尚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但是,假如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交费方式

年交。

交费期间

5年。

保险期间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相应日止。

保险责任

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第十、第十五个年生效相应日,本公司分别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的40%、6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协议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5%。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协议终止,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00%。

四、被保险人因本协议所列明的六种重大自然灾害(见释义)而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本协议终止,本公司除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还按下列规定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年交保险费×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100%。

责任免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用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协议成立或协议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或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协议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协议的钞票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协议的钞票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解决。

红利事项

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拟定红利分派方案。假如本公司拟定本协议有红利分派,则该红利将分派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解决方式:

一、钞票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存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解决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协议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派。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告知书。

借款

在本协议保险期间内,假如本协议已经具有钞票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协议当时的钞票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协议当时的钞票价值局限性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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