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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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基金会作为我国社会发展重要的力量,其信息披露质量备受公众关注。本文提出了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并且进一步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基金会;信息披露;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0-000-01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基金会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织形式,并且发挥着政府和市场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3月底,我国基金会总数达4895家,其中公募基金会1546家,非公募基金会3349家。近十年中,基金会发展迅速,扩大了近六倍,并且非公募基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些基金会涵盖了国家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多方面,在前几年的特大自然灾害等事件的救援中,它们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绝大部分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均存在问题,截止到2016年3月底,全国的基金会共4895家,参与中基透明指数评估(简称FIT)的基金会全国共4895家,全国的FTI为49.92,只有13个省的FTI超过全国平均水平。这表明我国基金会信息透明度很低,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2004年6月开始实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而,很多基金会在次年底都没有将财务报告等披露,导致公众不能及时获取基金会财务状况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很多基金会在基金会中心网或者中国基金网披露信息时缺失业务表、现金流量表或者其他重要的报告,这使得社会公众无法获取到基金会完整的会计信息及资金流向。有些基金会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存在造假行为,虚构项目活动,私用经费等等。

(三)信息披露渠道少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在这个信息时代里,有很多基金会竟然没有自己的网站,信息披露基本都在中国基金网和基金会中心网,并且特别松散。有的基金会在中国基金网上披露信息,有的则在基金会中心网上披露,这使得信息使用者很难查找到完整的信息。

我国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因此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基金会信息披露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基金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地监管体系、违规处罚力度不大等。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基金会内部管理的种种问题,比如贪污、挪用公款等,进一步影响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我国基金会不仅缺少法律监管,而且缺少政府监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文件非常少,而具有针对性的基金会法律法规更是很少,《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至今,只有很少的补充,其中一些有的已不再适合现在的基金会,并且对于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基金会没有较大的处罚;

三、建议及对策

(一)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财务报告体系

由于上市公司有比较成熟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因此基金会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公司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对自身的内部管理进行完善,来减少腐败等各种问题,提高基金会信息透明度,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透明度的要求。

基金会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各种问题,因此应该不断完善基金会财务报告体系。不仅要完善其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而且要提高基金会对信息披露的重视。基金会应该遵循《基金会管理条例》,对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告进行详细披露,同时也要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进行披露,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详细充分的信息。

(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外部监督制度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慈善法》,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的通过是慈善组织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基金会的法律监督已经完全成熟。还要不断地完善基金会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惩罚力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达到和上市公司一样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同时,政府、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也是很必要的。

(三)强制性披露自愿性披露相结合

有关法律法规强制基金会披露特定的会计信息,同时,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基金会像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其他会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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