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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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第二节合伙法

第一节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个人企业合伙公司

一、个人企业(individualproprietorship)个人企业即独资经营企业,是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从事经营管理的企业。从法律性质来说,个人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是相同的,出资人就是企业的所有人,他以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无限责任)。出资人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控制权。

二、合伙(partnership)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有限责任)三、公司(corporation)

四、选择商事企业形式应注意的因素第一,投资者对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第二,税法是否把该类企业划入适合投资者纳税的类别

第二节合伙法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1)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设立;2)强调“人”的组合;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各合伙人有权平等享有权力和享有收益;5)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一、合伙概述主要特征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合同(partnershipcontract)而成立。合伙合同是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确定合伙人在出资、利润的分配、风险及责任的分担、合伙的经营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对每一合伙人均具有拘束力。合伙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但也可以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口头约定以及行为来判定是否存在合伙关系。我国《合伙企业法》只规定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有效。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人的名称及各合伙人的姓名合伙企业的业务性质和经营范围合伙的期限合伙人出资的种类和金额合伙人之间利润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办法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合伙人死亡或退出时,对企业财产及合伙人利益的处理办法,以及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途径合伙人认为必须约定的内容(一)、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事实合伙”:合伙人之间未定立明确的合伙协议或对合伙存在争议的,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判定存在合伙关系(英美法系)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和分担损失。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3,合伙人在经营管理中是否享有同等的权利。(二)、合伙关系

三、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通常在合伙协议中予以规定是一种合同关系相互信任的诚信关系

(一)、合伙人的权利1,分享利润按合伙协议规定的比例取得利润。如没有规,英、美、德等国规定平均分配;法国按出资比例分配。我国原则上平均分,如合伙人对此有争议可自行开会解决。2,参与经营管理除非合伙协议有相反的规定,各合伙人均有平等参与合伙管理、对外以合伙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的权利3,监督和检查账每一合伙人都有权了解、查询有关合伙经营状况的各种情况。负责日常业务的合伙人不得拒绝其他合伙人随时查阅企业账目并提出质询的要求。4,获得补偿为处理企业正常业务而垫付的个人费用或造成的个人损失,其他合伙人要予以补偿。但原则上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企业请求支付报酬,也不领取工资

(二)、合伙人的义务1,缴纳出资按合伙协议的规定(时间、数额、方式)出资到位。如因合伙人个人原因导致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出资形式:金钱、实物、技术、已完成的劳务。2,忠实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利用合伙企业财产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3,谨慎和注意避免失职给合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损失的,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赔偿。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合伙人之间存在“相互信任”的关系,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配利润得权利转让或馈赠给第三人)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每个合伙人在执行通常业务中所做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合伙人权利有所限制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执行通常业务中所做的侵权行为,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我国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原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对原债务任然负责相互代理原则: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在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都有权作为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

五、合伙企业的解散1,自愿解散(vol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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