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立法4-鹿特丹规则(自录)——优化(6.16简化)课件讲解.pptx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立法4-鹿特丹规则(自录)——优化(6.16简化)课件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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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

《海运业务与海商法》

目录

01《鹿特丹规则》的历史背景

《鹿特丹规则》的历史背景

由于货物运输集装箱化,尤其是多式联运的发展,原有的提单规则已不能顺应时代变迁。

三项公约的不统一及在航海过失免责、舱面货和活动物、保函的效力、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等方面存在的冲突,已影响到了国际航运的有序进行。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鹿特丹规则》的历史背景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就着手研究国际海运公约的统一问题。

2008年12月11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贸法会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2009年9月23日在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将公约定名为《鹿特丹规则》。

02《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鹿特丹规则》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海牙规则》:“钩至钩”或“舷至舷”

《汉堡规则》:“港至港”

《鹿特丹规则》:扩大到“门至门”运输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承运人必须在:

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适航义务扩展到贯穿航程的始终

开航前

开航当时

海上航程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履约方为运输而接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时终止。

责任基础采用了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规定的目的地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

单位责任限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交付备妥待运的货物,提供有关的货物的信息、指示和文件;

应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履约方之前,及时将货物的危险性质或特性通知承运人,并按规定对危险货物加标志或标签;

托运人的责任基础是过错原则;

增设单证托运人。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定义:

凡在货物到达船舶装货港至货物离开船舶卸货港期间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任何义务的履约方。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仅在履行或承诺履行其完全在港区范围内的服务时方为海运履约方。

与托运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承担公约规定的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并有权享有相应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定义:在约定期间内分批装运特定数量货物的运输合同。

适用于班轮运输中使用的批量合同,除承诺的货物数量外,每次运输项下承托双方关于货物运输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等方面适用公约的规定。

公约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双方较大的合同自由,允许在符合一定条件时背离公约的规定自行协商合同条款。

明确规定了电子运输记录,确认其法律效力;

电子运输记录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电子运输记录;

该规定适应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加速了运输单证的流转速度并提高安全性。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赋予收货人收取货物的强制性义务

对无单放货作出规定

承运人凭收货人的保函和提单副本交货

习惯做法

可转让运输单证载明:

可不凭单放货

承运人凭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发出的指示交付货物

只有在单证持有人对无单放货事先知情的情况下,才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公约首次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规定货物的控制权。

货物控制权

根据公约规定按运输合同向承运人发出有关货物的指示的权利,具体包括

就货物发出指示或修改指示的权利;

在计划挂靠港或在内陆运输情况下在运输途中的任何地点提取货物的权利;

由包括控制方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取代收货人的权利。

此种指示不构成对运输合同的变更

《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内容

除批量合同外,索赔方有权在公约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诉讼地和仲裁地,且运输合同中的诉讼或仲裁地点,仅作为索赔方选择诉讼或仲裁地点之一。

允许缔约国对此做出保留。

谢谢欣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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